WHO指南草案-《研发设施的GxP规范》-(二)
时间:2020-11-29
【来源:WHO官网】
世界卫生组织(WHO)于11月11日发布《研发设施的GxP规范》指南草案,为在研发设施中进行的开发批、中试批和稳定性批次的生产提供GMP方面的建议。该指南草案目前正在收集意见,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。然后计划于明年2-3月份提交专家工作组讨论。之后进行第二轮意见收集。计划于明年10月份提交第56次ECSPP批准。
以下为该指南4-9章的内容。
4、质量管理
4.1 应有一个包含足够资源的质量管理体系,一个书面的组织结构和可遵循的程序。
4.2 必要的资源应包括,例如:a)足够数量的经适当确认、培训的人员;b)足够的厂房和空间;c)合适的设备和服务;d)适当的物料、容器和标签;e)适当的储存和运输。
4.3 角色,职责和权限应得到定义,传达和实施。
4.4 质量体系应促进创新和持续改进,并加强制药开发和生产活动之间的联系。
4.5 质量体系的所有部分都应有充足的资源和维护,包括有足够能力的人员、适当的场所、设备和设施。
4.6 最初的研究,以及开发活动,应予以定义和记录。其详细程度应与风险评估和从开发早期到最后阶段不断增长的GMP要求相一致。
4.7 质量体系应根据研发的阶段,在适用时确保:a)在工作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管理职责;b)指令和程序以清晰和明确的语言编写;c)程序得到正确地执行;d)在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进行记录(人工和/或使用记录仪器);e)任何重大偏差均得到记录、调查,并采取适当行动;f)记录得到保存;g)具备质量风险管理的体系;h)对正确的起始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制造、供应和使用作出安排;i)对起始物料、中间产品、待包装产品和其他工艺控制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控制;j)进行了适当的校准和验证;k)产品和工艺知识得到管理;l)产品根据适当的良好规范(GxP)进行设计和开发;m)生产和控制操作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;n)推行与现行工艺及产品知识水平相适应的质量改善,以促进持续改善;o)产品得到实现;p)清洁程序得到开发并验证;q)根据书面的程序和方案进行了稳定性试验;r)数据符合完整性要求(ALCOA+)。
4.8 应定期进行管理评审,并由高级管理人员参与。
5、质量风险管理
5.1 应该实施质量风险管理(QRM)系统。该系统应确保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确定风险。应确定并实施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减轻风险。
5.2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的努力程度、正式程度和文件化程度应与风险的水平以及自研究到开发、商业生产和控制的所在阶段相适应。
5.3 应有系统来管理和减少研发过程的固有风险,以确保产品的最终质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;以及数据的可靠性。
5.4 风险评估应根据改进的情况、当前技术、科学知识和经验定期审查。
6、清洁卫生
6.1 应执行程序以保持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。清洁卫生的范围包括人员、厂房、设备和仪器、生产物料和容器以及用于清洁消毒的产品。
6.2应消除潜在的污染源。
7、确认与验证
7.1 所需的确认和验证应基于风险评估确定,此外,还应与所处的研发阶段相适应。
7.2 应定义和记录确认和验证的方正和方法,例如,在验证主计划中。
7.3 在进行确认和验证时,应明确定义执行验证的责任。
7.4 确认和验证应提供符合标准和其他要求的书面证据。需要时,应能提供方案和报告。
7.5 当工艺验证、清洁验证和分析方法验证作为开发的一部分时,应遵循程序和方案。应有报告并保存。
8、外包活动
8.1 外包活动应通过书面协议正确定义、协定和控制。
8.2 所有的职责和活动安排,例如质量控制测试和技术转移,都应明确加以说明。
l 委托方
8.3 委托方负责评估受托方成功完成所需的工作或测试的适用性和能力,并对委托活动进行批准。
8.4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正确实施合同操作所需的所有信息。
8.5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完全清楚任何与产品、工作或测试相关的风险。
8.6 委托方应审查和评估与外包活动相关的记录和结果。
8.7 委托方有责任确保受托方明白其活动可能受到主管当局的检查。
l 受托方
8.8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、设备、知识、经验和足够能力的人员,以圆满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工作。
8.9 未经委托方事先评估和批准,受托方不得将合同项下委托的任何工作转交给第三方。
l 协议
8.10 由在研发和GMP领域有适当知识的有足够能力的人员起草。
8.11 该协议应描述材料(例如样品和产品)的处理方法(如果超标或不合格)。
8.12 该协议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设施和活动进行审计。
9、自检和质量审计
9.1 应有书面的自检程序。
9.2 自检应定期进行,并可在特殊情况下额外进行。
9.3 负责自检的团队应由具有适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,不存在偏见。
9.4 自检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:a)人员;b)设施,包括个人设施;c)厂房和设备的维护;d)起始物料和成品的储存;e)设备;f)生产和过程控制;g)质量控制;h)文件记录;i)清洁卫生;j)确认与验证;k)仪器或测试系统的校准;l)标签的控制;m)前次自检的结果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整改措施。
9.5 自检的结果应记录在案。应确定和执行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。应有一个有效的跟踪程序。
9.6 自检应可以由质量审计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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